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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一, 1月 02, 2006

與設計人貼身的著作權法律保障問題


最近接連幾個案子
在細節大部分敲定案後
發現之前撰寫的合約內容部份已經不符合需求

這次PDart的制式合約的更新重點有3:
  • 跨國的著作權問題 : 我們必須與各地設計師簽版權合約,這衍伸出各地對著作權的範圍認定不同
  • 未來版權(版稅)歸屬問題 : 一經生產的圖像,必須要能在立約人雙方中間取得平衡點
  • 接案的法律保障範圍 : 實在是太多口頭承諾的案子了,必須對法律了解透徹一點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

以下是我的律師對我的問題所提供的解答
也貼心的付給我一個相關著作權網站
我覺得設計人有需要多多了解一點著作權相關法律
至少不會被雇主所欺壓
也可以避免許多無謂的紛爭與誤會

所謂著作權,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著作權人格權可細分為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。著作財產權大別有重製權、公開播送權、改作權等權 利。一個人(包含自然人及法人)創作一個著作後,自始即為該著作之著作人,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,不可與著作人分離, 不得讓與或繼承(著作權法第21條),著作財產權得為處分之標的,可以單獨讓與或繼承的。至於你接洽或給其他人的案子,在著作權的歸屬上應注意下列規定:

著作權法第11條?

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依前項規定,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。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,從其約定。
前二項所稱受雇人,包括公務員。?

著作權法第12條:?

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?
上 開規定,重點在於決定在僱佣及聘任之情形下,何人為著作人、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何人、以及使用著作權利之特別規定。原則上,在僱佣及聘任的情形下,由受僱人 或受聘人為著作人,但雙方之契約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,是可由僱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的。所以你在接案或請人設計時要注意你們之們是聘任還是僱佣,以及就著 作權歸屬是否要予以特別約定。此種約定若能以書面約定,較能保障彼此的權益。
至於你問及購買其他設計師設計圖案之版權,必須要注意彼此間到低是著 作權之轉讓,或僅是著作權之授權。所謂轉讓,亦即著作權之賣斷,由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,其他人僅能向受讓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方能利用該著作。所謂授權,著 作財產權仍保留在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身上,被授權人僅能利用著作而已,著作權人仍可以為其他之授權(非轉屬授權)或轉讓。請你務必注意。

各國的著 作權法原則上均適用於自己之國家,就著作權的保護而言,也應儘量符合對造國著作權法的規定。關於著作權法律資料,章忠信教授的著作權筆記網站 (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),提供相當豐富的內容,淺顯易懂,非法律專業人士亦可以輕易了解,除了查閱相關資料外, 也可以留下問題一起討論,是非常棒的著作權知識網站。

當然啦
除此之外
要有皮笑肉不笑的能力來對付企業主的嘴臉才是王道!
: )

相關Link : 著作權筆記


4 Comments:

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我想這篇文章及延伸資料對設計者一定很有用,特別是學生型態的SOHO…。

不過,所謂接案的制式合約應該最好包括哪些項目呢?

5:13 上午

 
Blogger 晴樹 said...

像我就有碰過合約上約定好,著作人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的情況。

12:26 下午

 
Blogger 晴樹 said...

不過現在很多人其實都搞不清楚,即使是新聞主播,在報導時也常常弄錯『專利權』『商標權』『著作權』的差異。

就像什麼叫申請池上米的『專利』!

12:28 下午

 
Blogger 晴樹 said...

不過智財權我覺得最有意思的是在學校時,學到專利權的部分。各大跨國企業的專利佈局,專利地雷。

12:34 下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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